出台配套措施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
发布日期 2013-10-08
作者
来源 |
——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9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两份配套措施,为《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在航运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提供了及时、具体、详尽的落地支撑。 《意见》提出,要从完成好扩大开放水平、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基础建设五项重点任务着手;实现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过2–3年的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升级发展的总体要求。 针对《总体方案》中突破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提出的“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这一开放政策,《公告》也对相关备案手续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说明。 在扩大开放水平方面,《意见》提出,允许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出资比例突破50%的限制,外商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开放政策着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交易、咨询、海事仲裁、港口物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在创新航运政策方面,《意见》指出,积极发挥海港、空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发挥上海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支持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增强上海港辐射能力。 在拓展中心功能方面,《意见》要求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支持建立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航运发展股权基金,允许发起人设立股权基金公司;支持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等发展。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意见》强调,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国际船员管理等产业;支持筹建邮轮发展基金,支持上海邮轮母港建设;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制定、市场规制、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吸引国内外航运组织、相关协会、服务机构和平台落户上海。 在加强基础建设上,《意见》提出,加快铁路、内河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前期工作和建设,推进干支泊位建设,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提升水水中转比例,鼓励江海直达船舶推广应用;促进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推广应用;完善国际海运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船东、港口等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
|
来源:中国水运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