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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欧盟反恐ENS 申报规则的告客户书
发布日期 2011-01-13 作者 来源

关于实施欧盟反恐ENS 申报规则的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欧盟海关将实施装船前24小时舱单申报规则(ENS),该规
则要求对于前往或途经欧盟港口的货物,海运承运人必须在欧盟外港口预计装船前24小时向欧
盟第一入境港海关申报舱单,且舱单内容必须符合欧盟海关各项要求。我司计划于2010年12
月31日起逐步试运行。


1.远洋航线(例如:远东至欧洲)


为了实施该规则,所有提单信息必须在船公司的装货港代理颁布的舱单输入截止时间之前
递交给中海集运装货港代理,以便给装货港代理有充足的时间输入数据。


提单信息必须完整,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收发货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如果有EORI号码请提供)
· 对于TO ORDER提单,必须提供通知方的完整名称和地址
· 箱号
· 详细的货物描述(“consolidated cargo” or “general cargo”此类的描述是不被接受
的)
· 最少提供4位的HS代码,建议6位
· 包装件数
· 货物毛重(千克)
· 封号
· UN危险品代码


ENS只需向欧盟的第一挂靠港港口进行申报,第一挂靠港海关将会对申报货物进行安全风
险评估,一旦确定某货物有风险,第一挂靠港海关会通知装货港和该船挂靠的后续欧盟港口:


A级风险:不能装船
B级风险:第一挂靠港强制卸货
C级风险:该货物原定的卸货港卸货


客户如果想自申报ENS需要向中海集运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授权书。


2.近洋航线(例如:土耳其至罗马尼亚)


ENS的申报时间为在船舶抵达欧盟港口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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